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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冊組公告】學則第17條有關提前畢業之修正後規定適用對象為112學年度(含)起入學學士班學生。

一、旨揭規定業經112年6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,112年6月27日臺教高(二)字第1120058732號函備查。
二、第17條有關成績優異提前畢業之規定,原條文「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歷年學業成績名次(不含畢業當學期)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者。」修正為「歷年學業成績名次(不含畢業當學期)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五以內者。」依從新從優原則,舊生(111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者)可適用修正前規定。
三、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教務處註冊組,分機5612~561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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